团聚类居留证件申请
申请条件
因家庭团聚申请在穗居留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在穗外籍华人、华侨的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持Q1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团聚类居留许可。
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在穗有效《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五)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六)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七)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①探望中国内地居民的,本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外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广州居住证;
②探望港澳居民的,提供亲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③探望台湾居民的,提供亲属的台胞证和有效签注(非本地签发签注,还须提供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④探望华侨的,提供亲属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和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⑤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提供被探望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非本地申请的,还须提供在穗《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八)外籍华人、华侨在穗寄养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除提供(一)至(四)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寄养儿童父母的护照,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寄养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寄养儿童父母的委托书(需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一、外国人进行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需先登陆广州金盾网业务申请专区选择“外国人证件办理”进行网上预申请,或亲临出入境大厦境外人员网上申请区进行现场预申请。为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出具证明函件的单位还需登陆广州金盾网业务申请专区选择“涉外单位备案”进行网上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的单位在进行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时无需提交注册登记证明。
二、外国人申请延长停留期限,应当在签证、停留证件有效期届满7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签证及停留证件业务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居留证件业务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未满18周岁的儿童持外国护照首次在穗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需提供本人出生证,外籍父母的外国护照复印件,或者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及在居住国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复印件(核对原件),以进行国籍认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申请人,必须在注销其中国户籍后方可办理外国人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业务。
五、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指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六、境外机构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七、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经国内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八、外国人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九、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和入境次数,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最终决定为准。
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已发出的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十一、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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