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出入境政策措施
政策一
粤港澳大湾区9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在华永久居留
一、申请对象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贸办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特殊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二)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和签证证件;
(三)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应的申请材料:
1、广州市外籍高层次人才为:(1)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贸办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推荐函原件;(2)本人签名的国内、外无犯罪记录声明书;
2、配偶为:(1)婚姻关系证明;(2)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3)本人签名的国内、外无犯罪记录声明书;(4)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5)外籍高层次人才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与外籍高层次人才同时申请的,无须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
3、未满18周岁子女为:(1)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2)父母婚姻关系证明(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如法院的裁决书等);(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中国籍父母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外国籍父母须提交有效护照及父母一方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与父母同时申请的,无需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属收养关系人员申请时,还须提交收养证明;(4)提交国籍审查的相关资料:1)出生在国外,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需提交中国籍父母一方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及翻译件;如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曾具有中国籍的外国人,需提交申请人出生时父母所持外国护照或入籍证明翻译件。2)出生在中国,需提交出生时父母双方所持的外国护照。
(五)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180日。
四、受理机构
(一)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二)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门(仅限于在南沙自贸片区企业任职的外国人)。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四)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五)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政策二
粤港澳大湾区9市创新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企业
选聘外籍技术人才办理在华永久居留
一、申请对象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外籍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达到70分的广州市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二)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和签证证件;
(三)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五)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积分评估证明函及评分表原件;
(七)现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原件;
(八)《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九)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一年个人完税证明;
(十)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
(十一)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180日。
四、受理机构
(一)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二)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门(仅限于在南沙自贸片区企业任职的外国人)。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四)申请人如须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五)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政策三
粤港澳大湾区9市外籍投资者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一、申请对象
以自然人身份或者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内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100万美元(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二)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和签证证件;
(三)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四)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五)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年检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七)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者名称一栏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其控股企业)以及联合年检证明复印件。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属外国人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内直接投资的,还须提交相关投资及控股证明;
(八)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九)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系会计事务所在企业首次注册或注册资本金改变的情况下出具的报告,验资报告不一定提供连续三年的,但其所表述内容应表明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投资稳定、投资金额达到规定投资数额标准,且已经到位。
(十)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十一)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180日。
四、受理机构
(一)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二)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门(仅限于在南沙自贸片区企业投资的外国人)。
注:如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多个城市投资的,申请人可自行选择任意一个投资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四)申请人如须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五)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政策四
粤港澳大湾区9市外籍华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一、申请对象
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广州市工作的外籍华人;或在广州市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二)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和签证证件;
(三)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五)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本人曾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等;或提交广东省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
(七)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
1、符合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1)教育学历证明(该证明如属境外教育机构出具的,须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国家教育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2)工作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原件;(3)《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4)税务机关出具的当年个人完税证明;(5)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当年度的年检证明;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当年度的联合年检证明;
2、符合连续工作满4年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1)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工作满4年的证明);(2)《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3)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4)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年检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八)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180日。
四、受理机构
(一)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二)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门(仅限于在南沙自贸片区企业任职的外籍华人)。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四)申请人如须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五)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政策五:
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创业的外籍华人申请居留证件
一、申请对象
在广州市创业的外籍华人。
二、申请材料
(一)《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六) 本人曾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等,或提交广东省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或其他可以证明曾具有中国户籍的材料;
(七)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书;
2、工作单位证明函件;
(八)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加注“创业”),还须提交以下材料:创业计划或拟创办企业的证明;
(九)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办结。
四、受理机构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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