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换发或补发)
换发或补发永久居留证件
★申请条件
外国人持有效永久居留证件,且未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永久居留证件:
1、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内容变更;
3、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损坏或遗失。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外国人换发或补发居留许可证件申请表》,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2、有效护照;
3、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
4、相关信息变更前后的证明材料(内容变更类提交);
5、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或本人书写并签名的遗失说明(遗失证件类提交);
6、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请说明
1、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2、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详见“其他说明事项”。
注意事项
1、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2、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4、申请人如须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5、特殊申请个案,以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其他说明事项
★受理机关
申请换发或补发证件的,原则上应由原受理机关受理,对长期居留地确已发生变化的,也可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永久居留资格的丧失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1、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3、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4、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办理时限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收费标准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300元/人;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600元/人。
出入境、居留管理
1、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出入中国国境;
2、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证件有效期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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