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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投资类)

发布者:函旅商务     时间:2020-08-23 00:08:32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投资类)

一、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申请条件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此条件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投资人员申请 

    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2、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及签证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者名称一栏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的姓名);

8、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不一定提供连续三年的,但其所表述内容应表明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投资稳定、投资金额达到规定投资数额标准,且已经到位); 

9、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10、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11、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随行家属申请 

   上述投资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2、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及签证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需提交);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需提交); 

5、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6、投资人员的外国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与投资人员一同申请则无需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 

7、其他相应的申请材料: 

1)配偶需提交婚姻证明(境外的婚姻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2)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父母婚姻证明(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如法院的裁决书等);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中国籍父母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外国籍父母须提交有效外国护照); 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详见“其他说明事项”);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或曾具有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供国籍审查的相关资料(详见“其他说明事项”); 

8、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受理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在华投资的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申请人投资数额最多的投资地公安机关受理。 

★办理时限 

180日。 

二、粤港澳大湾区9市外籍投资者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申请条件 

以自然人身份或者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内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100万美元(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2、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和签证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年检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者名称一栏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其控股企业)。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属外国人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内直接投资的,还须提交相关投资及控股证明; 

8、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9、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系会计事务所在企业首次注册或注册资本金改变的情况下出具的报告,验资报告不一定提供连续三年的,但其所表述内容应表明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投资稳定、投资金额达到规定投资数额标准,且已经到位。 

10、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11、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 

1、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门(仅限于在南沙自贸区企业投资的外国人)。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多个城市投资的,申请人可自行选择任意一个投资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180日。 

注意事项                                                                        

1、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2、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4、申请人如须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5、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6、特殊申请个案,以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其他说明事项                                                                        

国籍审查 

1、成年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需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并在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 

2、18周岁以下未成年申请人: 

出生在国外,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需提交中国籍父母一方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及翻译件;如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曾具有中国籍的外国人,需提交申请人出生时父母所持外国护照或入籍证明翻译件。 

出生在中国,需提交出生时父母双方所持的外国护照。 

收养证明 

    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 

    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 

永久居留资格的丧失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1、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3、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4、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收费标准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1500元/人;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300元/人;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600元/人。 

出入境、居留管理                                       

1、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出入中国国境; 

2、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证件有效期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