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单位联络员须知
涉外单位联络员(以下称作联络员)为涉外单位指定的负责办理外国人出入境相关业务的本单位在职人员。联络员须注意以下内容:
1、联络员须办理联络员证,并向工作人员出示后方能代办本单位外国人出入境证件延期等业务。若外国人入境后首次在穗申请出入境证件,需外国人本人前来接受面见。
2、联络员证为办理外国人出入境相关业务的唯一指定证件。联络员证需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损毁或联络员变更等情形,需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补发、换证手续,并交回旧证(如有遗失,需另提交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
3、联络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且仅限办理本公司的外国人出入境相关业务,不得冒用、转借他人。如有发现,视情形可没收联络员证并取消单位办理联络员资格。
4、联络员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外国人管理工作。如向本单位的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本单位境外人员的住宿登记申报工作等。
5、涉外单位必须强化自身外国人管理制度,不得出现外国人擅自无故离职且失联等严重情形,若因此情形产生一切不良后果,涉外单位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联络员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涉外单位,办理外国人相关出入境业务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发生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外国人出入境证件等违法行为,涉外单位及个人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以上须知内容由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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