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团聚类)
夫妻团聚
★申请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条件所指年限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1、为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
2、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且申请之日前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
3、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夫妻团聚人员)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2、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及签证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6、提交中国籍配偶的广州市常住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或者外国籍配偶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
7、婚姻证明(境外的婚姻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8、经公证的银行存款证明;
9、房屋租赁或产权证明;
10、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亲子团聚
★申请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未满18周岁且未婚;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或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3、根据我国国籍法审查确认具有外国国籍的。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亲子团聚人员)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父母双方应同时在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
2、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及签证证件;
3、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
4、提交中国籍父母的广州市常住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或外国籍父母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或曾具有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供国籍审查的相关资料,详见“其他说明事项”);
5、父母婚姻证明。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法院裁决书等;
6、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详见“其他说明事项”);
7、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亲属投靠
★申请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条件所指年限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1、为年满60周岁的外国人;
2、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申请之日前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
3、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亲属投靠人员)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2、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及签证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6、申请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证明(应为申请人国籍所属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申请人国籍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该国没有直系亲属的证明及本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的声明);
7、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广州市常住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或者被投靠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永久居留证件;
8、国内亲属关系证明(应为国内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9、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
10、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11、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2、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4、申请人如须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5、特殊申请个案,以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其他说明事项
★国籍审查
1、成年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需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并在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
2、18周岁以下未成年申请人:
⑴出生在国外,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需提交中国籍父母一方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及翻译件;如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曾具有中国籍的外国人,需提交申请人出生时父母所持外国护照或入籍证明翻译件。
⑵出生在中国,需提交出生时父母双方所持的外国护照。
★收养证明
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
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
★直系亲属
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永久居留资格的丧失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1、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3、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4、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受理机关
由有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收费标准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1500元/人;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300元/人;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600元/人。
出入境、居留管理
1、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出入中国国境;
2、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证件有效期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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