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任职人员类)
一、粤港澳大湾区9市创新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外籍技术人才办理在华永久居留
★申请条件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外籍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达到70分的广州市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2、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和签证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6、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广东省自贸办出具的积分评估证明函及评分表原件;
7、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原件;
8、《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9、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一年个人完税证明;
10、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
11、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
1、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门(仅限于在南沙自贸区企业任职的外国人)。
★办理时限
180日。
二、粤港澳大湾区9市外籍华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申请条件
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广州市工作的外籍华人;或在广州市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2、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和签证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6、本人曾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等;或提交广东省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
7、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
(1)符合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①教育学历证明(该证明如属境外教育机构出具的,须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国家教育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②工作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原件;③《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④税务机关出具的当年个人完税证明;⑤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当年度的年检证明;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符合连续工作满4年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①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工作满4年的证明);②《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③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④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年检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
1、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门(仅限于在南沙自贸区企业任职的外国人)。
★办理时限
180日。
三、在广东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外国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申请条件
在广东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工资性年收入(税前)4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7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国人,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2、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和签证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6、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的工资证明原件;
7、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8、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原件(推荐函应注明申请人已在广东工作满4年、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等内容);
9、《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10、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年检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时限
180日。
四、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人才”)工作满三年后申请永久居留
★申请条件
经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广东省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和广东省自贸办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外籍人才,以及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之日前持加注“人才”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连续在广东省工作满3年,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2、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及在广东近3年连续办理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6、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证明原件;
7、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原件(推荐函须注明申请人已在广东工作满3年等内容);
8、《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9、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一年个人完税证明;
10、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年检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五、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申请条件
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条件所指年限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1、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满四年;
2、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重点高等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第一批录取高校);
(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科研机构;
(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3、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满四年;
4、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
5、为以上所述人员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外籍未婚子女。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任职人员申请
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2、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及签证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6、任职证明原件(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副总经理、副厂长等以上职务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享受同等待遇满4年的证明);
7、《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时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8、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年检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
在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科研机构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单位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10、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人员,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在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提交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在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提交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有效时段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11、在重点高等学校任职人员需提供任职高校为211工程学校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的证明;
12、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13、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 随行家属申请
上述任职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2、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及签证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需提交);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均须提交,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需提交);
5、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6、任职人员的有效外国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与任职人员一同申请则无需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
7、其他相应的申请材料:
(1)配偶需提交婚姻证明(境外的婚姻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2)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需提交:①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②父母婚姻证明(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如法院的裁决书等);③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中国籍父母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外国籍父母须提交有效外国护照); ④属收养关系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收养证明(详见“其他说明事项”);⑤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或曾具有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供国籍审查的相关资料(详见“其他说明事项”);
8、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受理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时限
180日。
注意事项
1、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2、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4、申请人如须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5、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6、特殊申请个案,以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其他说明事项
★国籍审查
1、成年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需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并在简历中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
2、18周岁以下未成年申请人:
⑴出生在国外,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需提交中国籍父母一方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及翻译件;如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曾具有中国籍的外国人,需提交申请人出生时父母所持外国护照或入籍证明翻译件。
⑵出生在中国,需提交出生时父母双方所持的外国护照。
★收养证明
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
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
★永久居留资格的丧失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1、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3、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4、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收费标准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1500元/人;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300元/人;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600元/人。
出入境、居留管理
1、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出入中国国境;
2、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证件有效期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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